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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下P2P平台的四种出路

发布时间:2016-10-29 18:30:11     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政策终于出台。

《监管办法》的出台,让行业终于得到了正规化发展,反映了决策者对行业发展方向的期许。而这种监管政策会对P2P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1.不合规P2P平台将面临淘汰

专业第三方数据显示,2015年P2P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行业依旧在高速发展。监管细则终给了18个月的过渡期,逾期整改不到位将不得从事网贷相关业务。预计,将有相当一部分不合法、不合规的网贷平台面临转型压力或者被淘汰的命运。

18个月的整改期,时间并不短。虽然对于勇于自查自纠的平台来说,18个月足够其完成业务梳理和整改,但自查过程无疑会增加P2P平台的压力。在P2P行业向合规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将会出现“二八分化”现象,即优质公司凭借资金、技术和牌照优势将获取更高市场份额,小平台将被碾压到无处存身,不得不选择转型,甚至被挤掉生存空间。P2P行业在政策引导下上演“大鱼吃小鱼”的资本过程。最后生存下来的自然是背景雄厚、财力丰厚而且合法合规的P2P平台。对于名不见经传的小平台来说,这是一段黑暗的岁月。但对于整个P2P行业,这却是行业清洁的必经之路。

2.利于打破“劣币驱逐良币”局面

本次的监管细则重点明确了此前“指导意见”中信息中介的定义范畴。强调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信息服务,其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另一个角度上,监管细则也明确了出借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要求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总的来说,本次监管细则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对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细则承认风险的客观,并要求借贷双方共同承担风险,这有利于打破此前行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线下业务将被分离

《监管办法》规定,P2P要与线下财富管理公司划清界限。如果线下业务占比很大,不排除资金流向不明确,涉嫌资金池操作,很难通过网络进行全部数据报送,不利于监管层监管。

点融网认为,线下吸收资金因为资产端与财富端容易分离,很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很难有效监管。而合法合规的P2P通过互联网的手段将传统的民间借贷阳光化、透明化。

由于很多P2P平台组建了自己的线下业务拓展团队开展线下业务,此项规定将对这些平台的运营模式形成一定冲击,致使他们不得不作出调整和整改,或成立线下财富管理公司,或专注网上贷款业务。

如果严格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来监管,P2P平台大概有如下四个出路:

1.成功转型

平台成功转型到信息中介的定位,全行业继续欣欣向荣,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发挥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然而,这样的转型,获将很难很难。

中国征信业还很不发达,官方征信机构对P2P行业主要客户群体,覆盖率很低;商业征信机构(尚未正式发牌)即便开始运作,能否运转良好,也是未定之数。即便转型成信息中介,是否需要这么多信息中介平台也是未知之数。因其信息中介平台,天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最后,P2P行业会不会像美英等国一样,最后就剩一两个平台。那么,这一“出路”,对于全行业而言,等于没有出路。

2.破产清算

被大量淘汰的平台,就属于这一“出路”。即大多数平台,没有能力转型到信息中介上,而大量地破产清算。然而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序破产,借贷双方权益都能获得保障;二是无序破产,大量平台出现跑路等问题,产生数千亿坏账,这两种情形都有可能。

3.挂羊头卖狗肉

在这一出路下,平台都纷纷向监管部门备案成“信息中介”平台,但实际模式跟《监管办法》出台前一模一样,继续做着事实上的信用中介,挂着羊头卖狗肉并不是没有可能。

4.改头换面

P2P平台宣称自己不是P2P平台,这样金融办不管,银监会不管,谁都不管,但现有的业务却照做。

金融监管上,我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而不是行为监管。监管层如果按照细则终简单监管,那等于是没有起到监督的职责作用。这就要求监管层不仅仅要走面,更要走心。而平台更要走心,也只有在监管和平台共振下,P2P行业才会得到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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