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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产品众筹在法律上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29 18:09:14     阅读次数:    
违约问题

2014年5月1日,游戏众筹项目《Asylum Playing Cards》的发起方Edward J. Polchlepek III及其公司Altius Management被美国华盛顿州检察长办公室提起诉讼,原因是其在众筹网站Kickstarter上成功筹资后未能按承诺交付游戏。

Altius Management公司在2012年针对该项目发起了众筹,目标筹资额是1.5万美元,实际上最终筹集到了2.5万美元。该项目共有810位支持者参与,游戏的预期交付时间是2012年12月,但自2013年7月该公司最后一次更新信息后便一直没有兑现承诺。华盛顿检方要求发起人退还投资人全部众筹资金,并支付罚款及赔偿金共54851美元。这是美国第一起涉及众筹项目的公诉。

根据美国《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RCW19.86),被告在项目中存在对支持者误导、不按承诺进行回报,以及在无法按约回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退回所筹资金等行为,并影响了数量较多的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的,属于RCW19.86.020条所规定的(交易或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或欺诈行为。按RCW19.86.140条的规定,对违反RCW19.86.020条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2000美元/每位消费者的罚金。

然而,Kickstarter的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对任何项目或发起人完成项目的能力作保证",且在承诺兑现延误的情况下发起人必须"定期与支持者沟通"。这一部分的监管缺失使得华盛顿检方的诉求中并未涉及任何有关Kickstarter平台的责任。


在我国,预售+产品回报模式的众筹项目可归类为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若出现违约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向出资者返还预付款及利息,以及按第55条规定,向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处以罚金,罚金为产品单价的三倍或500元取较大值。

若按此规定执行,则会面临一些问题:其一,500元的处罚力度过小,违法成本过低;其二,众筹项目往往涉及众多投资者,存在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除消费者个人外的任何主体有权起诉,也不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

从众筹的发展态势来看,有必要针对金额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众筹项目设计民事公共利益诉讼诉权的方式,以保证那些未达到刑法集资诈骗立案金额标准的案例受到监管,保护众筹支持者利益。除此之外,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若发起方违约,众筹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中加入的互联网交易保护规定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披露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真实信息的,或明知应知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先行赔付。"但另一方面,众筹支持者应对众筹项目有合理的风险预期,不必对平台施加过重义务。

非法集资问题

产品众筹中,若众筹平台先向众筹支持者筹资(无众筹标的的情况下),然后再吸引项目上线并投资到具体项目中,则容易涉嫌非法集资。如果所筹资金被挪作他用或被转移,则有造成"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为了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国内的产品众筹平台大多采用"预售"形式进行众筹。在预售的过程中,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订立的是商品购买合同,而支持者向项目发起人的资金支付发生在项目上线之后--即先有项目后有众筹行为,并未形成资金池,也就避开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同时以"预售"形式形成的商品购买合同受《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但是,众筹平台与电子商务平台本质上并不完全相同,其在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的交易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不明确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因此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资金挪用问题

产品众筹的过程中,从筹资开始到筹资完成有一个资金筹集期,在这一期间平台内部会产生一定的资金沉淀。如何保证这一部分资金不被平台挪作他用,规范平台对众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一个需要在立法层面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在《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中已有所分析阐释,此处不再赘述。

盲筹问题

盲筹,是一种创新的众筹方式,指众筹参与者在不知道产品具体样式、价格和发布时间的情况下下单,最终获得物超所值的商品回报的方式。其典型案例即互联网手机厂商ZUK与京东众筹的合作。

2015年7月21日,ZUK在京东众筹平台采用盲筹的方式发布了其首款机型,并取得了不错的推广效果。盲筹的方式固然新颖,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也很值得探讨。

首先,盲筹在法律上可以被定性为预售行为。ZUK手机在京东众筹平台上采取不公布产品样式、价格和发布时间的方式进行众筹,其支持门槛分为1元、99元、299元、9999元四个档位和一个无私奉献档位。以299档位为例,支持者出资299元支持产品研发,可在购机时抵扣货款299元,同时获得购买优先权、售后服务特权和赠送的手机配件等。

因此,从项目内容来看,盲筹模式下的众筹项目,发起的是一个不事先告知产品形态、价格、发布时间等要素的契约,向众筹参与者出售金额不等、具有一定折扣的抵扣券,本质上属于一种商品预售行为。

其次,通过盲筹订立的预售合同依法成立。盲筹在法律上的定性为预售,因此发起方与支持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相关预售合同的调整。据《合同法》条例,预售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方面,《合同法》总则要求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盲筹中发起方希望支持者出资助力产品研发即为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盲筹中支持者支付资金即为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预售合同与买卖合同最相类似,因此可参照使用买卖合同的规则。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该意思表示有效,则合同成立且生效。具体到盲筹模式中,合同的成立不以资金的交付为要件,资金交付仅仅是承诺的一种表现形式,交付资金的法律属性是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的一项义务。

最后,盲筹失败的法律后果值得关注。盲筹实质上筹的是"信任感",并非任何产品都能轻易复制。进行盲筹,通常要求发起方具有良好的产品能力、技术能力和媒体能力。

根据ZUK手机的项目内容显示,其盲筹手机的研发过程经历了30次校园调研、3000人次面对面的深度交流、12个月的研发测试、1500个应用图标的重绘等等步骤,为盲筹做足了准备。虽然产品经过了精心的研发,但仍存在盲筹失败、支持者不满意等可能性。如果盲筹失败,则发起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者可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形式。

但是,如果盲筹的预售合同中未规定违约金条款,则支持者不得主张违约金责任。而支持者对盲筹产品不满意,则属于订立合同时支持者意思表示默示认可的风险,发起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采用赠与方式给予支持的支持者,项目研发失败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支持者不得主张撤销赠与,也不得要求发起方返还赠与的资金。

盲筹虽然在形式上创新大胆,但随之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引起众筹参与者的重视。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众筹已经成为继P2P之后的有一个风口。随着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众筹平台的合规化也将成为行业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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