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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察《2016政府工作报告》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03-23 17:01:33     阅读次数:    

2016年3月16日,一年一度的“两会”落幕。但是,其对全国各领域各行业的统领与指引效能,或者说,其对各领域各行业深刻影响的显现却刚刚开始——当然,也包括融资租赁行业。

深刻体会《2016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逻辑框架,是探察报告要义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影响的先决要件。在此基础上,针对融资租赁行业,以下我们将从行业格局和目标市场两个方面,就报告精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关影响展开讨论。

行业格局

纵观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能够有效保证资金筹措的,只有金融租赁企业和部分国企背景的实力第三方融资租赁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当前的行业格局在相当程度上,是由这种禀赋式的资金实力所塑造。考虑到租赁资产证券化以先期资金筹措并投放到位为前提,以及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总体规模限制,曾几何时,民营银行与互联网金融,都是被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寄以重大期望,意图借以突破筹资瓶颈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已经成立的几家民营银行,颓萎无力,大气不敢出地轻轻倚附于国有银行体系,而“e租宝”的崩盘,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诸多乱象,形成了可以类比为“劣币驱逐良币”的,对真正从事互联网金融筹资活动的无情“挤出。

虽然,报告中提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民营银行”,但考虑到当此多事之秋,国有银行体系正是政府驾驭全局的重要工具,很难想象,肩负诸如“继续置换5.6万亿地方政府债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类重任的国有银行体系,会容留出多少市场空间给民营银行。同时,若不是顾及“互联网+”大战略,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句话中加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个状语修饰,也当真不会令人意外。相比较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定的调子:“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的报告中仅以悄然带过的一句“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轻轻提点——个中意味,悠远深长。所以,只要融资租赁行业在筹资端的势力格局不发生显著变化,整体行业格局亦不会发生颠覆性改变。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影响行业局部格局的因素存在,比如,国有企业改革和过剩产能退出。报告中指出,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众所周知,融资租赁作为银行资金“通道”,一个重要的资金输送方向就是此类产能过剩和“企业办社会”的“僵尸企业”,所以,此项工作的实质性推进,很有可能会造成部分通道租赁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进而导致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退出”,形成对行业格局的局部影响。

目标市场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这样的自身依靠杠杆经营,同时通过资金投放,加大目标客户企业杠杆的金融企业而言,似乎中央的“去杠杆”,不能算作一个利好消息。但是,考虑到现实存在的“杠杆转移”,以及最高决策层对制造业升级叠加“双创”所引发的“新经济”动力的期望,根据报告的内容,我们以下将针对若干相关的目标市场,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对于这些报告精神所指引的融资租赁目标市场,我们依然沿用基于报告总体逻辑分析框架的两个维度——“杠杆”和“有效需求”,展开讨论。具体讨论形式上,我们将以问题作为引导,通过对问题的剖析,来刻画更加清晰的目标市场边界,并对其作出评价。

问题一: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举国皆知,那么,地方平台是否还能成为一个值得融资租赁企业涉足的领域?

从目前国家治理的大逻辑来看,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不是一个“去杠杆”的问题,而是一个加“长杠杆”的问题,换言之,问题的核心不是杠杆的“加减”,而是杠杆的“松紧”——杠杆不可过紧,其底线,即是“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去年的43号文,以及后续衍生出的地方政府发债和债务置换动作,其根本的目的不在于抑制地方政府的债务增长,而是要保证地方政府债务的增长不至失控。报告提出“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的同时,特意提点“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按法定程序适当增加债务限额。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把每一笔钱都花在明处、用在实处”。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平台等市场空间,依然存在,中央政府依然保持一个对地方政府适度债务增长的期望。只不过,增长的债务必须用于“有效投资”,“花在明处,用在实处”——这足可成为融资租赁公司面对地方政府目标市场进行风控判断的不二法则。但值得关注的是,从现金流的角度,此处的“有效投资”,是从全局或者至少是从区域经济系统角度而言的“有效”,奢望地方政府目标市场借助融资平台负债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快速创造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是不切合实际的。比较中肯的判断依据,应该是地方平台是否有能力持续通过筹资活动实现总净现金流结余,同时,一旦平台出现偿债危机,是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这将决定隐含的救助式担保是否存在。

当然,具体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需要结合具体项目,一一详判,在这类工作的细节上稍有差池,则可能带来巨大的潜在灾难性后果。

问题二:居民部门的“加杠杆”,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是利好的“蓝海”吗?

虽然报告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但是对此疑问,总体上,我们依然持谨慎的否定态度。原因有二:一是当前整体融资租赁行业中,企业结构几乎都是依照为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资料融资的目的,来进行构建的,快速转向消费信贷方向,所付出的成本与难度巨大;二是消费信贷领域已有的竞争烈度,恐怕很难让融资租赁企业在其中找到自身独有的竞争优势,无论就资金成本、市场渠道还是信息技术方面,都是如此。

当然,我们也并不否认,存在一些居民部门杠杆相关的细分市场,值得融资租赁企业去关注。比如,考虑到中国新车的产销量已经接近或超过顶点,并且,汽车市场又是另一个融资租赁的“传统”目标市场领域,已经积累有相当的资源和经验,所以,进一步开拓二手车市场,是值得考虑的。

问题三:例如以“一带一路”载体的国际产能合作,所可能带来的外需增长,会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机会”吗?

我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是:长期来看,是的;短期来看,未必。必须要明确一个简明的逻辑次序:不是因为有外需——过剩产能输出或国际产能合作,才需要有融资租赁来配合融资,而是相反,需要通过融资租赁的融资支持,来实现过剩产能输出或国际产能合作。所以,这基本上是一项“政治意义大于商业意义”的任务,所以,那类租赁公司会领命前敌,不言而喻。从这个角度而言,当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因“去产能”而要从过剩产能行业退出时,而令一类金融或融资租赁公司却担负起,为这些过剩产能行业启动外需的重任。但是,一旦过剩产能输出或国际产能合作推进顺利,将间接拉动国内各产业受益,进而会间接滋养融资租赁行业。

问题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是否会再次启动诸如工程机械、工程施工等行业,从而令这些“传统”的融资租赁目标市场再度焕发活力?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大基调是,供给侧改革是主旋律,“当前发展中总量问题与结构性问题并存,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要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此可知,适度扩大总需求只是一种平滑经济的缓冲措施,适度扩大总需求不是为了维系过剩产能,而是要为过剩产能的“有序退出”,创建时间窗口。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2016年乃至十三五期间的基建投资,可能会缓和与此相关的存量租赁资产质量的恶化压力,也同时提供给保有此类租赁资产的融资租赁公司一个转型的时间窗口,但不应让这些目标市场,过多或过度耗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资源。

问题五:从融资租赁目标市场角度,如何看待报告提出的“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国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说法?

“节能环保”概念的外延很广,此其称之为“产业”的原因所在,从融资租赁的实际经营决策层面来看,必须将之进行细分,形成若干细分的目标行业。细分之后的一些行业市场,可以或者已经是融资租赁的目标市场,比如光伏、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领域,以及节能相关的“合同能源管理(EMC)”等。

对于节能环保领域内的其他细分市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核心目标市场的选择,必须严格遵守“现金流原则”,应清醒理性地告诫自己,融资租赁目前依然是以固定收益债权为主要性质的金融产品,政府的倡导与现实的现金流创造之间,可能还存在一道足以致命的鸿沟。

与此相类似的,我们认为还有农业企业和农机融资租赁相关的目标市场。2015年底国家出台的玉米收储新政策,对农民收益的负面影响,已然反映在报告中:“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也就是说,从反面印证了我们先前就已经得出的结论。

问题六:“双创”对融资租赁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目前主流融资租赁产品的固定收益性质,决定了其内在地倾向于寻找一个稳定的外部市场环境,并通过构建以效率见长的科层组织架构,来承载业务运营——实际上,这也正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次贷危机之间的十年中,成功实现融资租赁模式“本土化”的两个关键支撑条件。

但是,当前形势的主题是“转型”,在这样的局面下,除了少部分拥有资金资源优势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把握大中型企业群体市场,而坚持固守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外部市场环境中以外,其他的实力偏弱的融资租赁企业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回顾过去,这个结论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两个现象:一是金融租赁企业群体在科层制结构下,保持了在租赁资产规模方面的快速增长;二是一些民营融资租赁公司,在2016年以前,以极少的人员所形成的极度松散的团队式的组织架构,承载了同样不断激增的通道业务规模。

进而,在“转型”的大局面下,我们认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在现阶段看,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产品内涵和融资租赁公司组织形式方面。这种影响折射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经营层面,即是会关涉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战略定位谋划和组织架构设定相关的重大决策。简要概括而言,就是对于绝大多数的民营背景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想要把握住“双创”这个“风口”,在产品内涵方面,必然要加入股权产品内容,否则会形成强烈地风险收益反差;在企业组织形态方面,根据市场开拓能力所带来的业务量规模不同,需要选择股东领军的小型精英团队组织形式,或者是多金融牌照的“母公司-多个子公司”企业结构。

当然,一些有实力有资源的大型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以进入“双创”领域,其优势在于资源的互补与组织间的营销协同,但其劣势也相当明显:除非母公司层面有强大有力的监察稽核手段,否则,“代理人问题”所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将会让母公司时刻寝食难安。对此类问题,报告中也使用了谨慎措辞——“启动投贷联动试点”中之“试点”二字,即道尽了这种“近乡情更怯”,如履薄冰一样的,前行决心当中氤氲着的敬畏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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